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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张福双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祥,张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祥。被执行人张福双。申请执行人刘玉祥与被执行人张福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楼房,经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刘玉祥个人,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23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