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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智勇申请康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智勇,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陈智勇,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康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陈智勇与被申请人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智勇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康进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扣押康进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G8KJ**丰田小型轿车。申请人陈智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智勇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康进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康进所有的牌照为湘G8KJ**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