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公司负责人邹嘉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向被执行人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200709.45元、案件受理费444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851元,共计4794966.45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794966.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