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岳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雍兴全,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在本院潆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雍兴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5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岳某乙,2001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岳某丙,婚后性格不和,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原告遂起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岳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协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5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岳某乙,2001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岳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岳某乙于2013年4月在外打工死亡。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原、被告夫妻���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岳某丙出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协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未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申请的证人庞月清、岳选德、岳某丙出庭作证均只能证明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约有七、八年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为生活中的一些锁事偶尔发生不愉快,导致其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是在所难免的,但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多作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