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XX与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2号原告XX。被告陈学良。被告朱亚兰。被告高红阳。被告陈祥华。被告梁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学良、朱亚兰、高红阳、陈祥华、梁明清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家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