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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怀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怀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二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怀斌,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怀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怀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黄怀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怀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黄怀斌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怀斌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治宏审判员  甘耐芬代理审理员吴大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薇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