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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莫浩东关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莫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莫浩东。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莫浩东关于罚金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莫浩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莫浩东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支付罚金款2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浩东于2015年5月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浩东履行了执行通知书内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莫浩东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李正南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