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艳,李宝枝,赵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小艳。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磊,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枝。被告赵长新。原告王小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