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1与周某2、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1,周某2,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0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周某1,女,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学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马庆,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2,女,194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某某,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3。原��王某某、周某1诉被告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钱晓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