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被告漆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漆某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成代龙审 判 员 覃仁华人民陪审员 谢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