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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某、四川省阆中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某,四川省阆中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某。被告四川省阆中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