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卢荣锋,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卢荣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从2014年年初就开始接受黄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将收受的“六合彩”投注上报给“庄家”,并从中获取投注金额2%或10%的佣金。2014年11月25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称其是从2014年11月份开始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的,接受的投注金额不超过15000元,获利约1000元,但未结算。黄某乙赢取的赌博款96000元,是黄某乙直接向上头庄家投注的。其称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六个月的刑罚。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黄某甲是帮庄家李某某收受他人投注的,起辅助作用,向被告人黄某甲进行投注的都是附近村民,投注数额较小,其恶性比较轻。二、案卷反映被告人接收他人投注约30万元,获利10000元,除了被告人自己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应不予采信。三、黄某乙参赌获利96000元,是黄某乙直接向上头庄家投注的。四、被告人黄某甲是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询问的,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黄某甲是初犯,表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接受黄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投注,接受投注金额合计71888元,被告人黄某甲按他人投注的方式从中抽取2%或10%的非法利益。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证据保存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黄某甲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的清单十九张,用于传真“六合彩”投注数据的传真机一台,用于接受他人投注的手机一台。二、书证1、破案经过、捉获经过:2014年11月26日7时50分,公安机关接到一名匿名群众的举报,称黄某甲经常在家中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投注,民警即前往查处并将黄某甲抓获,在黄某甲家中查获其接收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记录十九张,计算器一个,传真机一台,红米手机一台。经讯问,黄某甲交代了其接收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的犯罪事实。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涉嫌赌博行为予以立案侦查。3、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黄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于1964年8月7日出生。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因案件需要,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黄某甲使用的手机一台及固定电话的通话记录资料。6、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汇总表:黄某乙11690元,黄某丙70元,谢某某120元,进2555元,标1454元,维8328元,武605元,有13317元,娟12186元,小4902元,区2750元,观8463元,权5448元。合计71888元。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黄某乙、黄某丙、谢某某因向被告人黄某甲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因涉嫌参与“六合彩”赌博,于2014年11月27日8时许被公安机关传唤。我平时参与“六合彩”赌博,是通过打电话给黄某甲告诉我要投注的类别及金额,然后由黄某甲帮我报给香港“六合彩”庄家的,开奖后,黄某甲就跟我核对输赢情况,我就到黄某甲的家中进行兑现,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的。我从2013年4月份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一直都是投注给黄某甲。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我是从135期开始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我在家看电视时,觉得无聊又打电话给黄某甲,向他投注136期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我一共参与了二次“六合彩”外围赌博,二次都输掉了。我是用手机打黄某甲电话进行投注的,投注金额是在黄某甲家交给他的。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我知道黄某甲是从事接收“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的。2014年11月25日晚上20时许,我用我的手机四次拨打黄某甲的电话向他进行“六合彩”赌博外围投注,我投注了120元。今年10月初,我也向黄某甲投注过一次。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我从今年年初开始通过“收单”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参赌人员通过向我投注“特码”、“波色”、“平码”、“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我的上线庄家叫李某某(河南人),我通过拨打他的电话或用传真机告诉他投注的情况,我每期收取的投注额约5000-10000元不等。我获利的方式是:(1)买“特码”、“平码”的,上线庄家从投注额中抽取10%的佣金给我;(2)买“波色”、“单双”的,上线庄家从投注额中抽取2%的佣金给我,最近一次的投注额大约有5000多元。五、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照片:2014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宅时,在黄某甲房间书桌的台面和抽屉里发现黄某甲接收他人进行“六合彩”投注赌博的记录数据共十九张,用来传真“六合彩”投注单的传真机一台,接受他人进行“六合彩”投注的红米HMISW手机一台,民警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被告人黄某甲予以确认。六、视听资料(一)音频资料: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使用的手机中调取到黄某甲与参赌人员“琼、武、观、芳、有、亚娟、标、亚进”关于“六合彩”投注的通话内容;(二)视频资料:(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的手机中调取到被告人黄某甲支付“六合彩”赌博款给黄某乙的视频;(2)一名参赌人员(妇女)支付赌资给被告人黄某甲的视频。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称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黄庆宽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人民陪审员  陆权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江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