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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赤某某,女,彝族,农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被告向原告索要了给其父母40000元的赡养费,同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底,被告以其家父突发恶疾为由,要原告相送到四川省成都市火车站下车转乘西昌火车站时被告不见踪影,原告曾多方寻找被告,但被告至今无任何音讯。现原、被告已分居6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赤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底,被告以回家办户口为由,要原告相送到四川省成都市火车站下火车后被告失踪,原告经多方寻找被告,但被告至今无任何音讯。2015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未到庭,现无法查明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洋县戚氏镇山后村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于2008年8月离家外出后至今6年多时间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等,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赤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丽人民陪审员  刘文侠人民陪审员  白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