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米某甲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米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双,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米某甲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甲于2015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米某甲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吉泉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