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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蔺一×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一×,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蔺一×。被告吴××。原告蔺一×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春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一×,被告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一×诉称,原、被告2005年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蔺二×。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6月11日与原告大吵一架后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蔺一×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曾经起诉过一次,被告之间关系缓和了,但后期原告不回家,导致分居。在2014年10月份双方分居,至今未在一起。被告认为被告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现在还想维持婚姻。被告吴××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蔺二×。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经询,被告称双方于2014年10月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均应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为双方和好做出自己的努力。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另外被告应当通过此次诉讼正视自己的婚姻现状,采取积极、妥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若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蔺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蔺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