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苗林、张珍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珍,张苗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女,汉族,大学文化,干部。系肖伟之妻。被告张珍,女,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张苗林,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与被告张珍系父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苗林、张珍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合阳伟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