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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与何孟法,谷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何孟法,谷永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住缩地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9884-7。法定代表人向明慧,委托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孟法,男,汉族,万州区陈家坝街道人。被告谷永奎,男,汉族,万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与被告何孟法、谷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孟法、谷永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撤回对被告何孟法、谷永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致富带头人联合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方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