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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扎巴桑珠与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巴桑珠,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巴桑珠,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确朗加,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贡确扎西,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勒江措,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达贡确,系西藏那曲县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扎巴桑珠诉被上诉人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扎巴桑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属事实,并上诉人扎巴桑珠服从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扎巴桑珠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00元,按原判执行(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尼  琼审判员 索朗巴杰审判员 次仁多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小 格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