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嘉利与张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杨嘉利。委托代理人杨化连。被告张欣超。原告杨嘉利与被告张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化连及被告张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杨嘉利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承租原告的淘宝店铺,租赁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3万元,并立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欣超给付原告租金13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欣超辩称:欠款是事实,现有没有钱还,想分期给付,每月给付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杨嘉利与被告张欣超签订《淘宝店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杨嘉利将其淘宝店铺“二九音频”(旺旺名为诚信小店29)租给被告张欣超,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第一年租金为每月22000元,每月支付一次,一年共计264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原告杨嘉利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张欣超需付给原告杨嘉利实体店铺货款26000元,分3月还清,淘宝订货款9400元,8月底还。后因被告张欣超经营不善,双方协商于2014年4月22日租赁期限提前到期,被告张欣超欠原告杨嘉利租金13万元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张欣超欠原告杨嘉利的淘宝租金13万元,此款于2014年7月1日归还,逾期不归还,按日加收欠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后被告张欣超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淘宝店铺租赁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嘉利与被告张欣超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杨嘉利向被告张欣超履行了交付淘宝店铺的义务,被告张欣超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被告张欣超尚欠原告杨嘉利租金13万元未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原告杨嘉利仅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嘉利租金13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算至相应租金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欣超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