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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正平、徐仕兵与徐仕兵、兰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平,徐仕兵,兰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李正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徐仕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兰云香,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平诉被告徐仕兵、兰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平以被告徐仕兵、兰云香与其达成和解并已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正平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