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正平、徐仕兵与徐仕兵、兰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平,徐仕兵,兰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李正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徐仕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兰云香,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平诉被告徐仕兵、兰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平以被告徐仕兵、兰云香与其达成和解并已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正平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