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佩华与周传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华,周传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张佩华。被告周传磊。被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涟水县小李集镇双河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长青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华诉被告周传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传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佩华撤回对被告周传磊、淮安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佩华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舒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