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才新与徐裕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新,徐裕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56号原告:徐才新(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45********),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年(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4********),农民。被告:徐裕康(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6********),农民。原告徐才新与被告徐裕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5月6日原告徐才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裕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才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才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徐才新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宁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