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10008号原告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月鹏,男,汉族,该公司工人。被告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7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开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高志业提供担保的甘AFM6**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骋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