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钱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钱某。被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富阁,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曹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富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至曹某乙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锡航新村34号502、503室);4、诉讼费共同承担。被告曹某甲辩称:1、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2、关于原告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事实,但被告不愿过多纠缠于财产问题,希望原、被告和好,原告回归家庭。经审理查明:钱某与曹某甲于199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曹某乙。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钱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曹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钱某与曹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钱某与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