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XX与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3年3月X日生,汉族,河曲县鹿固乡辉塔村人,农民,现住巡镇镇河南村。被执行人:白XX,男,1961年5月X日生,汉族,河曲县文笔镇大东梁村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白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XX在7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曲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菅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