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超市职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