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现在无法找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