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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黄须村人,住东黄须村,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东黄须村人,住东黄须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