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系上海市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上海市长宁区。2014年4月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由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虚开发票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初犯,犯罪动机是出于替朋友帮忙,其主观恶性较小,另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请求法院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富公司)总经理曹某(已判刑)与王钧到杭州为世纪泰富公司引进品牌服装,通过郑某(已判刑)认识上海史尊臣公司赵亚斌(已判刑),双方商定由赵亚斌引进“史尊臣”和“温莎”二个服装品牌到世纪泰富公司销售,同时谈到引进“KC”、“GH”品牌服装到世纪泰富公司销售,约定每引进1个品牌服装,世纪泰富公司支付郑某、赵亚斌50万元好处费。世纪泰富公司同意支付每个品牌50万元好处费,但要求郑某提供发票。郑某随后联系被告人许某,让许某帮忙开具上述发票,许某表示同意,但要求郑某支付6.5%的开票费用。被告人许某随后在明知对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上海思宜奇公司为世纪泰富公司开出: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发票号码为01775890和01156418、金额各50万元、品名为材料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发票号码为03901240和03901241、金额各50万元、品名为“材料”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世纪泰富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入账。被告人许某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许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郑某、曹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商业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院(2014)田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某系初犯,且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许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13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许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