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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田丽丝,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碧燕,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上诉提出,本案是被上诉人主动提出离婚,应由被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的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