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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申请执行绥化市津河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绥化市津河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负责人于宵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绥化市津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高庆辉,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津河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黑高商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贷款时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评估。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案件外人请求,故暂不能对抵押财产进行整体拍卖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通过其他相关程序排除执行障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津河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杨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