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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戴林建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戴林建。委托代理人唐均,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林建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戴林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林建撤回对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林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理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