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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瑞梅与孟德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梅,孟德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716号原告丁瑞梅。法定代理人刘万明。委托代理人孙雁,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孟德云。委托代理人马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涛,该公司员工。原告丁瑞梅与被告孟德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丁瑞梅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就保险赔偿金额达成和解,且该赔偿款已实际履行。原告丁瑞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瑞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梅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苑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