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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长民诉保字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依玲与周恒友、周金龙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依玲,周恒友,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长民诉保字017号申请人周依玲,居民。法定代理人唐雨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廷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恒友,居民。被申请人周金龙,居民住灌南县田楼镇大兴村五组40号。申请人周依玲以被申请人周恒友、周金龙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恒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万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唐雨龙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恒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唐雨龙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或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能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