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谢桂香、杨电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桂香,杨电云,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桂香,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电云,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杨电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桂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谢桂香、杨电云、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811875.2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0000元、执行费37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电云有川Axx**奔驰轿车一辆、川A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电云所有的川Axx**奔驰轿车一辆、川A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