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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与卢明官、林月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明官,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林月连,卢清豆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明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强,场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成,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职工。原审被告:林月连。系上诉人卢明官之妻。原审被告:卢清豆。系上诉人卢明官之女。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明官。上诉人卢明官与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原审被告林月连和卢清豆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明官,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原审被告卢清豆及其林月连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明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上诉人卢明官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卢明官。审判长  张雪梅审判员  高翔宇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