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现住址不明。崔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牟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