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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彭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彭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责人陈卫,该支行行长。被告彭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彭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后为171元,由被告彭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