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牛当、田菲、牛田鑫怡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当,田菲,牛田鑫怡,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98-1号申请执行人牛当,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组村民,住该村69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7********。申请执行人田菲,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申请执行人牛田鑫怡,女,2013年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组村民,住该村69号。系牛当、田菲之女。身份证号码:6104022013********。法定代理人牛当,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组村民,住该村69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7********。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赵辉,该组组长。牛当、田菲、牛田鑫怡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当、田菲、牛田鑫怡征地补偿款4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1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