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雪芳与朱从存、吕习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芳,朱从存,吕习转,朱纯松,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395-1号原告李雪芳。委托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从存。被告吕习转。被告朱纯松。被告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朱从存。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雪芳诉被告朱从存、吕习转、朱纯松、苏州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芳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李雪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40元,减半收取17220元,由原告李雪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