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潼与被申请人马丽排除妨害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潼,马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潼,男,193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丽,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吴潼因与被申请人马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潼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诉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及相关证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吴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