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茂成与沈阳市光陆电影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成,沈阳市光陆电影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712号原告:梁茂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104196009213713被告:沈阳市光陆电影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茂成与被告沈阳市光陆电影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茂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梁茂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