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先全与李振泽、包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全,李振泽,包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罗先全。被执行人:李振泽。被执行人:包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全诉被执行人李振泽、包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振泽、包碎平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振泽、包碎平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振泽、包碎平名下有关的所有财产已被本院查封,该俩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另案也正在处理。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