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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祖国与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国,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黄祖国,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洗车场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704-7。法定代表人谭胜兰,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国与被告重庆市旺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国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祖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向容人民陪审员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