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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卫东与被执行人李晓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徐卫东被执行人:李晓元申请执行人徐卫东与被执行人李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卫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元银行存款799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二、被执行人李晓元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