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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2号原告冯某,女。被告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