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2号原告冯某,女。被告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