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福秀与刘大俊、王兵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秀,刘大俊,王兵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秀。被执行人刘大俊。被执行人王兵蓉。申请执行人李福秀与被执行人刘大俊、王兵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大俊、王兵蓉名下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2栋X单元6楼603号有房产一套(权1755XXX),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二路39号X栋-1层614号所房产一套(合同签约号1185XXX),在武侯区果盛路8号8栋X单元2楼4号所房产一套(权1297XXX)。因上述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车管、工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樊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