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付中友与温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中友,温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付中友。委托代理人刘献峰、马超,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中友诉被告温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中友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毛冠惠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 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