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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付中友与温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中友,温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付中友。委托代理人刘献峰、马超,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彩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中友诉被告温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中友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毛冠惠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 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