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汤娟、袁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汤娟,袁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袁建华,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月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娟,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格平,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东,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袁建华诉被告汤娟、袁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对被告汤娟、袁晓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袁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