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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三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守义与高燕飞、高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守义,高燕飞,高新民,孟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567号原告尹守义,阳信县河流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被告高燕飞,农民。被告高新民,梁才办事处中心小学教师。系被告高燕飞的哥哥。被告孟宪平,梁才办事处第十小学教师。系被告高燕飞的姐夫。委托代理人高桂兰,梁才办事处第十小学退休教师。原告尹守义与被告高燕飞、高新民、孟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尹守义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沙贝贝 百度搜索“”